答复的定位受法工委辅助性机构属性所限制。
[16](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直接依据合法的依据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在判决、裁定作出后将违法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其三,明确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附带审的范围,即行政相对人今后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一并请求法院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当然,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不能仅从强制执行措施上找出路,而必须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解决执行的大环境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非诉执行申请人应仅为行政机关。[27]见现行行诉法第66条。《修正案》将行诉法列举的7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为9种,这种扩大显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扩大,实质上其列举的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超出现行行诉法概括性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兜底条款范围。
就行政诉讼而言,现行行诉法赋予法规(本文以下所使用法规,均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地位是这样的:(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异议的诉讼。本文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审判体制与管辖、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适用、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调解与协调以及行政裁判的执行与非诉执行五个方面探讨现行行诉法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以及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诉法修正案草案仍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诉法的建议和阐述提出这些建议的根据、理由。这是一种误解,甚至是一种误导,尤其是在普选的概念被偷换成直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香港特区政府整日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施政,政制发展更是步履艰难。而泛民主派阵营则认为普选就是直选,因此他们坚决主张废除功能议席,完全实现一人一票的直选。香港的泛民阵营一直在挑战中央的宽容和忍耐底线。相比香港社会,澳门居民不太热衷于街头政治。
(一)历史因素的不同 香港在进入过渡期之后,一改过去总督专制的政治体制,推行代议制改革,1985年引入间接选举,1991年又引入直接选举,香港作为一个商业城市的政治化与民主化气息日益浓重。他们向政府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往往有理有据,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性和建设性。
2013年1月,泛民阵营又发动了旨在要求中央政府撤销行政长官选举提名委员会的占领中环运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多次警告香港不要泛政治化,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政治发展环境比较 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在包括两地的历史因素、外部环境、思想意识氛围、中央与特区关系等政治发展环境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异。由于香港至今没有制定规范政党组成和运作的法律,这些政团都是根据《公司条例》和《社团体例》而成立的。
故而澳门不能轻易地放弃这一政治安排。因此,他考虑问题必须要以特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为依归。基本法在作出港澳地区的政制设计时亦有此考虑。在总统制下,行政长官以自己的民意基础来对抗立法会的民意,实现行政主导。
而该法第50条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除了继续代政府提供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之外,其功能恐怕主要就是社团内部的自治和参选了,社团通过自己在立法会内的代表维护本社团成员的利益。
也正因为行政长官的无党派背景,使其在几乎完全政治化了的立法会内没有稳定的支持力量,泛民主派议员自不必说,他们逢特必反,就是建制派议员由于担心被指责为保皇派也经常对政府若即若离。之所以会有如此的局面,跟澳门立法会的独特结构组成特别是委任议席的存在有直接关系。
所以,原来的一些传统社团纷纷分立,新出现的社团也大多为着选举的考虑而成立,好多社团常年不组织活动,待选举年时才大张旗鼓地开展活动,被称为幽灵社团。美国政府通过一些所谓的民间机构间接向香港的泛民政团提供经济资助和业务培训。在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上,澳门特区法院尽管通过一系列案件行使了对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但澳门特区法院一直秉持被动、谦抑的司法原则,依法行使审判权,从不在政治上挑战行政长官的权威,自觉维护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区的街头抗争也有,但目标大多集中在民生和经济领域,比如外劳问题、黑工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超龄子女团聚问题等等,当然要求政治权利和政制发展的也有,但不是街头抗争的主旋律或者主要内容。现在,各方对实现双普选的路线图争论不休,存在很大的差异。港英政府推行的这些政策,刺激了香港政治性团体的产生和发展,争夺立法会议席成为许多政团的目标,这使得香港社会一步步被撕裂,难以达成共识政治。
这当然与国际经济形势总体不景气、内地深化对外开放使香港丧失了传统发展优势、香港产业结构需要转型等有关,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与香港政府的管治效率和水平也有一定关系,而后者不可能不与香港的政治生态有直接关联。惟如此,才是澳门之幸也! 注释: ①《现代汉语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318页。
香港的泛民议员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而澳门的反对派议员由于人数少,成事不足,败事亦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为香港特区确定了双普选的时间表,即最早在2017年可率先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之后也就是最早于2020年,可实现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在政制发展方面,香港的泛民人士无视中央作为国家主权者在地方政制发展方面的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这个宪政国家的基本规则,一而再、再而三地急于立刻实现双普选,甚至在中央已经明定普选时间表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要求立即实行双普选。澳门的反对议员是对政府政策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力量,但这些议员一般不持如香港泛民议员那种特别极端和激进的立场,不会逢特必反。
若要加强配合,倒是政府应该检讨自身的行为,主动加强与立法会的沟通和配合,比如在提出立法规划之前要与立法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提出法案时要给立法会留出充分的讨论时间,以避免出现如前任立法会主席曹其珍所言立法会则要么处于‘等米下锅的半开工状态,要么处于超负荷运转的赶工状态的情况。香港要想重现其昨日的魅力,新加坡治理中去政治化、去政党化的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是新封贵族的出现,使得社会各界的精英成为上院的议员,使英国议会更加具有了社会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而且,立法会议员仅仅是民意代表,未必是社会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间选议席的存在能够弥补直选可能带来的这个缺憾,使立法会在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时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故而间选议席不可放弃。
③但是,回归后,两个特区行政主导个性鲜明。(11)因此,在地方管理中去政治化是许多国家的做法。
(三)思想意识氛围的不同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特区相当一部分人有恐共、拒共、仇共和反共思想,且根深蒂固,香港居民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一直比较低,回归后虽然经过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努力稍有改善,但总体依然不容乐观。新加坡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毕竟只是一个城市国家,作为一个商业城市,一个以华人为主体、社会多元文化汇集并严格厉行法治的社会,与香港有许多同质性。
《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但行政长官的普选并不为基本法所禁止,《澳门基本法》第4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说明,澳门居民的主要要求还是在于民生和经济领域而不是在政治领域。
间选议席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各方面、各界别的均衡参与,以尽量照顾到社会的各方面利益。不管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行政会议成员、主要官员还是立法会议员,绝大多数具有传统爱国爱澳社团背景,他们在推动建立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美国国会每年要听取政府就《香港关系法》落实情况的报告,美国政府高官还经常会见香港泛民政团负责人。《澳门基本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立法会的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⑥参见曹其珍:《立法会主席十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澳门特区立法会网站,http://www.al.gov.mo/download/Balanco-c.pdf。在议会内阁制下,由在立法会中获得较多席位的党派组阁,也能保证政府在立法会内得到较多数且稳定的支持。
因此,其政治生态也只能是一个地方区域的政治生态,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层面上探讨的问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港澳基本法、廉政理论与实践。
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的政策,说得振振有词,批得体无完肤,因为他们不需要为政策实施承担任何责任。而澳门特区的主要矛盾则更多体现在政府管治水平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与民众的民生和经济要求不能满足之间的矛盾。